呼和浩特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内蒙古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呼和浩特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2022-06-13 08:53

  原标题:呼和浩特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晚报讯(记者 于亚军)6月12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了促进医保经办服务更加便民、惠民,大力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呼和浩特市制定了新的《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医保局对调整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新生儿参保政策有调整:一是新生儿参保范围由原来的“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在呼和浩特市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新生儿”,修改“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或近六个月连续参加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非本市户籍新生儿。”二是取消原《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新生儿出生前办理参保登记”及“免缴当年参保费用”政策。

  新《办法》明确:参保范围内的新生儿由监护人凭新生儿本人户籍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出生当年的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参保身份登记为“新生儿”。出生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的或在出生当年的9月1日之后直接办理出生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及缴费的新生儿,参保身份登记为“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放宽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条件:取消原《办法》对职工转居民医保的三类特殊人群的限定条件,新《办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等待期,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待遇。未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任何医保待遇。”

  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将原来的成人和学生儿童两个标准统一为一个标准。由原《办法》中第三章第十条的成人和学生儿童两个缴费标准统一为一个标准。

  调整缴费期:原《办法》中规定“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缴费期”,新《办法》调整为:“除参保身份登记为‘新生儿’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每年9月至12月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每年1月至8月办理当年度的参保缴费。”

  将孕期产科检查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目前,参加职工医保的孕期产科检查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为了体现制度的公平原则,新《办法》将居民孕期产科检查也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因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意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同时考虑跨区域参保的情况,取消连续2年参保限定条件,可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实际需求。

  增加异地门诊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报销待遇:新《办法》规定将经过异地备案转往异地三级综合医院或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发生的放化疗费用和相关检查费用由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门诊慢特病中恶性肿瘤病种的支付标准按规定降比例结算。既可以节省医保基金,又可以解决患者实际困难,同时满足了参保人员就医需求。

  增加未备案也可进行报销的规定:原《办法》规定转诊未备案发生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综合近几年实际情况,因种种原因,未备案在外省发生医疗费用的时有发生,部分参保人员费用较高,且对不能报销政策不能理解。考虑到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新《办法》中参考了自治区其他地区做法,调整了报销比例,降低支付比例主要是为了教育引导患者做好转外备案,同时对备案人员体现公平性。

责任编辑:蔺凯伊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