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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结算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2022-06-16 08:38

  原标题:呼和浩特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结算

  呼和浩特日报讯(记者 梁婧姝)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做好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结算。

  据悉,参保人员在无第三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意外伤害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纳入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符合政策范围的费用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费用与门诊统筹支付费用及“两病”门诊保障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纳入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按《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普通疾病住院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备案管理方面: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医师在患者入院之日起48小时内按要求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填写,并将填写好的《备案表》提交给本院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对《备案表》中的信息与患者、家属、治疗医师及时进行核查确认,确定属于支付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突发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意外伤害备案,出院后在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时,按要求填写《备案表》中的基本信息和意外经过。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询问、查阅备案记录和病历记录,并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确认,做出处理结论,属于支付范围的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给予报销。

  结算管理方面: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门(急)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门诊收费收据原件;病情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所在部门(工作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或事故见证人出具的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的情况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一单制”即时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管理,与医保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情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参保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或事故见证人出具的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的情况证明材料;责任不明确的需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参保地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员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向参保地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伤害费用;在境外就医的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责任编辑:蔺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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