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平安度夏

2026-07-02 14:50  来源:中工网

中工网讯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来临,为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7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平安度夏。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座椅并保持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降温设施。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提示函指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高温天气来临前,应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患有心、肺、脑血管等疾病或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应调整岗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提示函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或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供稿)

责任编辑:蔺凯伊